奖学金 助学金

 

地球科学学院各类奖学金管理办法
 
   根据校《本专科生奖学金试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发放奖学金的目的旨在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我院奖学金和助学金共设有:
1.校、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2.校、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3.校级单项奖学金
4.蓝剑奖学金、塔里木奖学金、龙威奖学金、东方地球物理公司(BGP)奖学金
5.突出贡献奖
6.英语、计算机学习鼓励奖
7.学习优秀寝室
8.个人进步奖
二、奖学金的享受范围
1.      凡我院国家计划招收的本、专科学生符合相应评选条件者,均可享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龙威奖学金;
2.      凡我院的优秀特困生经评选后可享受龙威助学金;
3.      我院的地质学专业、资源勘查工程专业,测绘工程专业的学生均可享受地质类奖学金;
4.      凡我院国家计划招收的本、专科学生符合相应院内评选条件并被选出者,均可享受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习优秀寝室和个人进步奖。
三、各类奖学金的具体评选办法及其奖金发放比例和标准如下:
 
 
 
 
    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及发放比例和标准
 
(一)评选办法
1.      校级优秀学生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按照《学生手册》中“学生评优奖励条例”执行。
2.      院级优秀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参照校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例,院级优秀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班前八名,学年平均成绩在本班的前八名且≥75分,体育成绩≥75;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班前十名,学年平均成绩在本班的前十名且≥70分,并通过国家英语四级(专科三级),计算机二级(一年级不作要求),体育成绩≥70,早操(早自习)出勤率均达90%以上。
(二)发放办法
1、 每年9月份评选出校、院级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每学年奖学金分两学期发放;龙威优秀学生奖学金等获得者,按学校标准一次性发放;
2、 在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中,若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超出限定名额,则择优评定。
(三)发放标准
1、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可获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比例为学生总数的6%
2、评为院级优秀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可获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
 
 
 
 
 
地球科学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075
 
 
 校级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及其发放比例和标准
 
评定标准和奖励标准严格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年度单项奖学金评选奖励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评选办法
凡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重修、重考记录,在学习成绩、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科技创新以及其它方面表现优秀者,均可通过申报、评审获得奖励。
评选奖项:学习优秀奖、社会工作奖、文体活动奖、科技创新奖。
Ø        学习优秀奖
学年平均成绩80分以上,二年级通过国家英语四级,三年级以上通过国家英语六级;学习成绩在所在班级、年级名列前茅,在学生中起到示范性带头作用;或学年平均成绩80分以上,在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Ø        社会工作奖
(1)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工作出色,成绩突出;
(2)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或热心助人等行为获社会广泛赞誉及在省级以上报刊通报表扬者;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实践中进行有实际意义的调研,撰写出有较高水平的调查报告或优秀论文,成绩突出,获得社会赞誉,起到示范性作用,并获得社会实践校级及以上表彰。
Ø        文体活动奖
积极参加校园文体活动,代表学校或学院参加市、省、国家级单位组织的各项体育、文艺、摄影、美术等比赛中成绩突出,获得奖励,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产生广泛社会影响。
Ø        科技创新奖
(1)在全国正式公开的科技学术竞赛或创作作品评选中(如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获国家级奖励;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有实用发明,或经学校和有关专家认定,其成果或作品对相关研究领域有重大突破,其成果或作品对相关研究领域有较新的探讨和尝试;
(3)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不含内刊)上公开发表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经济效益或学术价值的论文;
(4)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文化科技实践活动,成绩突出,参加各类科研项目,认真负责,有独创思路、见解和成果或报告,并有教研室和项目负责人推荐。
(二)发放标准和办法
奖励标准:800元/年/生,一年分两学期发放。
 
 
 蓝剑奖学金、塔里木奖学金、龙威奖学金、东方地球物理公司(BGP)奖学金评选办法及其发放比例和标准
 
(一)     评选办法
评定标准和奖励标准严格按照《成都理工大学蓝剑奖学金评选奖励办法》《成都理工大学塔里木奖学金评选奖励办法》《成都理工大学龙威奖学金评选奖励办法》《成都理工大学东方地球物理公司(BGP)奖学金评选奖励办法》执行。
(二)     发放办法
1、 由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发放;
2、 此类奖学金可与其他奖学金重复享受荣誉,但在奖学金发放上享受最高级,不重复。
(三)     发放标准
发放名额由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限定,其标准为:
Ø      蓝剑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Ø      塔里木奖学金:就业奖4000/次;优秀生奖1200/次;优秀特困生奖1000/次;
Ø      龙威奖学金:一等奖2000/次;二等奖1500/次;三等奖1000/次;特困生助学金500/次;
Ø      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奖学金:就业奖5000/次;优秀学生奖3000/次;优秀特困生奖2000/次。
 
 突出贡献奖
 
为提高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加强创新意识,积极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本着“以科技促进发展,靠实践提高能力”的宗旨,对我院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综合素质优秀的同学给予以下奖励:
(一)1、学生课外科技成果奖励范围:
Ø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赛
Ø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成果赛
Ø        大学生科技立项项目
Ø        艺术设计,摄影,绘画,雕刻等艺术作品
Ø        网页制作大赛
Ø        其它学术科技活动
2、奖励办法:
Ø        国家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0元/项、500元/项、300元/项。
Ø        省部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元/项、300元/项、200元/项。
Ø        市校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元/项、200元/项、100元/项。
Ø        学院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元/项、50元/项、30元/项。
(二)各类刊物发表文章奖励办法:
Ø        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00元/篇。
Ø        省部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00元/篇。
Ø        市级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50元/篇。
Ø        校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00元/篇。
(三)社会实践优秀论文奖励办法:
Ø        获市级以上实践优秀论文奖励150元。
Ø        获校级以上实践优秀论文奖励100元。
Ø        获系级以上实践优秀论文奖励50元。
(四)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1、田径比赛
Ø        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0元,100元,50元。
Ø        校运动会每获一分奖励15元,破记录加50元。
Ø        院运动会一、二、三名分别奖30元,20元,10元四、五、六名奖励8元。
2、球类:
Ø        足球,蓝球,排球获校级一、二、三名分别奖励球队300元,200元,150元。
Ø        院级一、二、三名分别奖150元,100元,80元。
Ø        其它各项:参照院级田径赛标准。
(五)寝室装潢,设计赛奖励办法:
Ø        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100元,80元,50元。
 (六)每次公寓通报寝室卫生较好的寝室,奖励100元/室。
(七)文艺演出奖励办法:
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100元,80元,50元。
(八)演讲比赛奖励办法:
Ø        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100元,80元,50元。
Ø        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80元,60元,50元。
(九)书法,绘画奖励办法:
参照演讲比赛标准。 
(十)其它类奖励办法参照院田径运动会的标准。
本规定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学生。
 
 
 
 
地球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小组
2007年5月
 
 
 
 
    英语、计算机学习鼓励奖
 
为了全面提高我院学生外语、计算机的统考通过率和水平,鼓励学生为创“西部名校”而努力学习,树立良好的学风、班风、院风。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对通过英语六级、计算机三级及以上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英语统考成绩作为校、院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之一,凡未通过英语统考者不得评为校、院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二)英语通过率和计算机二级通过率没达到校平均通过率的班级取消参评校、院优秀班集体资格。
(三)通过外语六级统考的学生一次性奖励50/人。
(四)通过计算机三级及以上统考者一次性奖励50/人。
(五)本科生全国英语四级考试大二班级通过50%及以上的奖励300/班,大三班级通过65%及以上的奖励300/班,大四班级通过75%及以上的奖励300/班。
 
 
 
 
 
地球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小组
20075
 
 
 优秀学习寝室评选办法及其奖金的发放比例和标准
 
《学习优秀寝室评优条例》
第一条    凡本院在校学生在学习诸方面达到评优条件,以寝室为单位申请,经班级推荐,学院审核批准,由学院授予院级“学习优秀寝室”,并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大一至大三每个年级每学年评选出多个寝室,大四按当年被研究生录取人数统计单独评比(考上研究生人数达到该寝室人数50%以上)。
第三条    评选原则:
1、寝室平均成绩≥80分,英语过级率大一≥50%,大二≥65%,大三≥80%,计算机过级率除大一不作要求外,其他年级同英语过级要求;
2、寝室人员在校期间获校级奖励,获国家、省市各种竞赛奖励的,给与优先考虑和加分。
3、有以下情况,取消评比资格:
l        参加评比的本学年有重修科目者;
l        参加评比的本学年受到学籍处理者;
l        参加评比的本学年受到行政处分者;
l        院学风督察组统计旷课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l        参加评比的本学年寝室卫生有被公寓科通报批评记录。
第四条    获得荣誉的寝室授予“地球科学学院年度学习优秀寝室”荣誉称号,并给予200元/室的奖励。
第五条    以上条例解释权在地球科学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地球科学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075
 
 
 个人学习进步奖评选办法及其奖金的发放比例和标准
 
《个人学习进步奖评优条例》
第一条      凡本院在校学生在学习诸方面达到评优条件,本人申请,班级推荐,学院审核批准,由学院授予院级“个人学习进步奖”,并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原则上大一至大三各个班级每学年评选出一人,大四学生不参加评比。
第三条      评选原则:
1、              参加评比的当学期与前学期相比在班级中排名跨度最大者;
2、              原则上要求最低跨度达到班级总人数1/5;
3、              有以下情况,取消评比资格:
l        参加评比的当学期有重修科目者;
l        参加评比的当学期受到学籍处理者;
l        参加评比的当学期受到行政处分者;
l        院学风督察组统计旷课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获得荣誉的学生授予院级“个人学习进步奖”称号,并给予100元/人的奖励及荣誉证书。
第四条有以下情况者取消各类奖学金:
1.受治安警告及警告以上的处罚者;
2.受到行政警告及警告处分者;
3.留、降级者(包括休学、停学);
4.私自在校外住宿者;
5.考试作弊者。
                                   
 
 
 
 
地球科学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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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高校可按照上述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2),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财政部根据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并下达对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的国家助学奖学金预算及分配名额。分配名额时,对西部地区的高校适当予以倾斜。

  2、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财政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确定各高校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对农林、水利、师范、民族、地质、矿产、石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3、各高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公示结束后,由各高校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备案。

第九条 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财政厅(局)(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各高校上报的国家助学奖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名单后,于15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助学奖学金,可以称为“XX省(市、区)政府助学奖学金”。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省自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33号)同时废止。